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21民初137号
原告:**(曾用名:张云),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即代为收集、提供证据,代为出庭,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兴街**冰晶江城******。
法定代表人:张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芙蓉(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陈述、变更委托方的诉讼请求,代为财产保全,代为举证质证,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追加):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县供电公司,住所,住所地:随县新城区振兴路div>
负责人: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宽(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即代为收集、提交证据,代为出庭,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县供电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与被告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2020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天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东玲
书记员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