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2财保2号
申请人:武汉精灵动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洲大厦A东20层2309室,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682336336T。
法定代表人石华波,该公司执行懂事。
被申请人:*海波,男,生于1986年6月24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果园三路7号凯旋帝景2幢1106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8606240035。
申请人武汉精灵动科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海波所有的位于荆门市果园三路7号凯旋帝景2幢1106号(不动产登记证号:鄂(2017)荆门市不动产权第0000465号)的房屋。申请人武汉精灵动科贸有限公司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精灵动科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海波所有的位于荆门市果园三路7号凯旋帝景2幢1106号(不动产登记证号:鄂(2017)荆门市不动产权第0000465号,共有人刘雪娇)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香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振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