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灵动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精灵动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2执133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精灵动科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石华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精灵动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802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精灵动科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鄂0802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余 雄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