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鑫盛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24财保128号
申请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号天永公寓**层*号。
法定代表人:钱正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盛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城新区乾明寺路南胜利路东。
法定代表人:邢其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盛置业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建尚品名居项目1号楼3-6层住宅楼共16套房屋【该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鄢国用(2013)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建尚品名居项目1号楼3-6层住宅楼共16套房屋【该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鄢国用(2013)第×××号】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牛根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柴三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