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24民初1737号
原告:***,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月亮湾路120号(原8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9794322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再月,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城新区乾明寺路南胜利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690550391F。
法定代表人:邢其生。
原告***诉被告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置业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交未获批准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而原告***未在限定时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