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2580号
原告:广西尊之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8号A座12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P3DM78A(1-1)。
法定代表人:李启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瀚昀,广西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丹丹,广西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街月亮湾路120号(原8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9794322XC。
法定代表人:王馨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注册地址: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山街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785220918Q。
法定代表人:尹少华。
原告广西尊之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广西尊之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尊之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2元,减半收取3971元,由原告广西尊之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峰
审 判 员 潘红玉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叶允任
书 记 员 黄清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