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月亮湾路120号(原82号)1层。
法定代表人:王馨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再月,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城新区乾明寺路南胜利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国红。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03月13日,住河南省鄢陵县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盛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豫10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王立珂
审判员 吕军尚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贝蒂
书记员刘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