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盛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民初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月亮湾路**(原**)**。
法定代表人:王馨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再月,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城新区乾明寺路南胜利路东div>
法定代表人:李国红。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开发区。
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刚,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豫10民初3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5000000元的金融机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11月23日查封***盛置业有限公司证号为鄢国用(2013)第0365号土地(于2020年11月23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楼房分摊面积除外)、鄢陵尚品名居住宅2#楼1单元1102号房和2单元1101号房。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二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查封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盛置业有限公司证号为鄢国用(2013)第0365号土地(于2020年11月23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楼房分摊面积除外)、鄢陵尚品名居住宅2#楼1单元1102号房和2单元1101号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晓勇
审判员  颜 森
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白兰馨
书记员党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