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24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街月亮湾路120号(原82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杨慧,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
申请执行人:****天堂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下堰村骆家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2)鄂028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堂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鄂0281执24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EMS法院专递送达被执行人。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黄狮海营业所6217××××7218账户中,有存款9400元,已划拨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天堂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保险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于2022年9月19日将被执行人**、****天堂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天堂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天堂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天堂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天堂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天堂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天堂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堂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湖北攀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应依法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皮雨生
审判员 杨裕春
审判员 郭 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