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74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冯家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164598897。
法定代表人:陈永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光明,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苗集街43号(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52044777X。
申请人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鄂0881民初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现被申请人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的冻结及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的冻结及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阳 剑
人民陪审员  魏文亮
人民陪审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彭宣明
书记员李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