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72号之三
原告: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冯家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164598897。
法定代表人:陈永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光明,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苗集街43号(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52044777X。
原告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原告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 剑
人民陪审员  魏文亮
人民陪审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彭宣明
书记员李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