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74号之一
原告: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冯家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164598897。
法定代表人:陈永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光明,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苗集街43号(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52044777X。
原告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阳 剑
人民陪审员  魏文亮
人民陪审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