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天源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19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源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LNXM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人民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5204477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天源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 彬 书 记 员 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