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9954号 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马鞍村落龙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人民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06元,减半收取计266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603元,由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富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