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天源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260号 原告:***,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村四组4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源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LNXM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人民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5204477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天源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 琳 书 记 员 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