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995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马鞍村落龙庙。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人民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鄂0191民初99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15110.37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15110.37元的冻结和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