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8145号
原告:北京京豫永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水坡北街30号12幢。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仙,北京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北京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必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水磨西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法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利,北京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聪,北京培宁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98号39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李绍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光辉,男,北京中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豫永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必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豫永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北京京豫永昌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豫永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神州必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叶舜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