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必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穗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神州必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8598号
申请人:北京穗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3座19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神州必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水磨西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穗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必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北京穗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穗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穗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105元,由北京穗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高增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