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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844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水磨西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利,北京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2021年5月18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2021年5月18日至2021年7月30日工资差额15956元;3、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8日原告应聘入职被告担任水电工程师,月工资12000元,2021年7月30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认可其在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705室有办公地点,经查其在工商登记部门提交的2021年年报中亦显示其经营地为前述地址,故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未予受理,故本案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原告须另行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