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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5113-1号 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立案,原告沈阳***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1036元,由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