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5113-1号
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立案,原告沈阳***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1036元,由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