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3民初2430号
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组织机构代码571754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含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575715832Q。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6元,减半收取2053元,由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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