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2民初723号
申请人: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经济开发区园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75715832Q(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云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林头镇双前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MTXT38X;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云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云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55000元依法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5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马鞍山市云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