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2民初210号
申请人: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经济开发区园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75715832Q(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运漕路西侧(得胜河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65238052T。
法定代表人:**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含山县得胜河壹号一期S02A-101、102、103号房产(保全金额310万元),申请人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含山县环峰镇小东门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含山县环峰镇运漕路西侧得胜河壹号一期S02幢A-101、102、103号房产;
二、查封申请人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含山县环峰镇小东门的房产(产权证:房地权证环峰字第××号);
以上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产权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倪丽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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