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2民初412号
原告: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经济开发区园达路1号,统一信用信用代码9134052257571583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区北京路201号1幢,统一信用代码913401117509912610
法定代表人:*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建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安徽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