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576号
申请人:***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经济开发区园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75715832Q(3-3)。
法定代表人:金从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京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林头镇小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92483643A。
法定代表人:缪家斌,执行董事。
申请人***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京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京坤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30万元。申请人***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金额130万元,为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京坤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仲昌彪
审判员 杨 辰
审判员 王礼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