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执保84号
申请保全人:***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经济开发区园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75715832Q(3-3)。
法定代表人:金从斌,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安徽京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林头镇小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92483643A。
法定代表人:缪家斌,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安徽京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皖0522民初5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京坤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仲昌彪
审判员 杨 辰
审判员 王礼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