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原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原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804民初720号
原告焦作市原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涛、张帅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双方于2017年11月27日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641287.35元。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95%的工程款,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即32064.37元未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为一年,期满后30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双方结算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被告应在2018年12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质保金,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32064.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4.25%(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2019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为4.25%)计算。被告未到庭,应当承担未出庭答辩、质证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焦作马村二期20MW光伏农业大棚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641287.35元。质保金为5%,质保期一年,期满后30天内支付。之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7年11月2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工程款为641287.35元。2017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95%的工程款,即609222.98元。质保期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5%的质保金(32064.37元)。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
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市原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32064.3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2064.37元为基数,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4.2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元,由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小平
法官助理周荣 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