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知民初525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D座1202。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原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建设西路965号。
法定代表人:史进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原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孙志强
审 判 员 何云霞
审 判 员 武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龙
书 记 员 王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