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04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原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焦作市原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0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市原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32064.3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2064.37元为基数,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4.25%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元,由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因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焦作市原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邮寄退回。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已签收,被执行人提供证明,证明没有偿还能力。
二、2021年9月22日、2021年12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可供执行予以划拨,但不足以清偿案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11月22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该委托退回,理由为不在其管辖范围内。
四、2021年12月15日,申请人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2516.37元,实际执行到位529元,扣除执行费388元后,**32375.37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