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4民初10371号
原告:河南华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西配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六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玉凤路沈庄新城社区10号楼8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小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3号6号院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华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六顺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小店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华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717元,减半收取计78859元,由原告河南华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