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1639号
原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95号(南滨尚城)16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88940243J。
法定代表人:陈枢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石柱奋发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月台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09424361M。
法定代表人:张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石柱奋发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全玉
书 记 员 黄 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