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1055号
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龙坪村龙王组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50360178K。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大文,重庆市**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奋发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月台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09424361M。
被告:**,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土家族自治县**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奋发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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