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龙光阳光海岸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3313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龙光阳光海岸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龙光阳光海岸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7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占毛
书记员  郑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