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3722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9。
法定代表人: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琦芳,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瀚天科技城A区6号楼四楼406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9。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6.87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706.87元(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梓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