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234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翰天科技A区6号楼四楼406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7150799。
法定代表人:王峰。
被执行人:佛山市恒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南海区狮山镇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东19号(综合楼三)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484947XF。
法定代表人:邓钜文。
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海收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恒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粤0605民初262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22352.51元、以该款为本金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受理费1412.78元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另案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8645.52元,并扣缴本案执行费1756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道××号恒锦新天地公馆多处不动产,其名下不动产由本院另案处置中。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8645.52元,并已扣减本案执行费1756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张苑华
执行员 余美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