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903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安安门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大塘商业广场C04-C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9DCX9J。
法定代表人:栗光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6号楼四楼406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7150799。
法定代表人:王峰。
原告东莞市安安门窗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东莞市安安门窗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安安门窗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安安门窗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366.10元,财产保全费1126.55元,两项合共2492.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安安门窗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柔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