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蔓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4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6号楼四楼406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7150799。
法定代表人:王峰。
被申请人:广东蔓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创业二街22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HPCY5J。
法定代表人:朱丹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敏,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东蔓安工贸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3340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银行存款157004元(实际冻结5724.05元)。现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广东蔓安工贸有限公司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银行存款15700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覃国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