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404号
原告:广东蔓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工创业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HPCY5J。
法定代表人:朱丹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敏,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瀚天科技城****楼****之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7150799。
法定代表人:王峰。
原告广东蔓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2022年1月19日,原告广东蔓安工贸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蔓安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0.04元、财产保全费1305.02元,合共3025.06元(广东蔓安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蔓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曼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梓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