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5249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2号中创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71507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龙光阳光海岸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石南公路(地号11191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92192324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龙光阳光海岸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按简易程序减半后的受理费1145元。而原告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按时足额预交诉讼费为原告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应负担的法定义务。现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羊挺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