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3民初15328号
原告: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深圳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61918。
法定代表人: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兵,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38908。
被告: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深业物流大厦1008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7EF65。
法定代表人:孙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文,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保证金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开标后20个工作日即2019年10月23日起暂计至2020年2月26日止约1522.5元);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9月3日向原告发出招标邀请,邀请原告参与被告西安基地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号BNQC-XA-201907-0001,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按招标书要求支付了100000元投标保证金,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被告递交了投标书,开标时发现因原告工作人员的疏忽原因造成了原告的标书变成了废标。按招标书约定,投标保证金应于开标后20个工作日退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却仍未支付,因此产生纠纷,为保障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答辩人有权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扣除全部投标保证金。答辩人于2019年5月起就西安基地数据中心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工作,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被答辩人与深圳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答辩人发送了供应商资料,并作为受邀供应商入围本项目;答辩人于2019年9月3日18时08分,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被答辩人及深圳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招标邀请电子邮件,其中招标文件作为招标邀请电子邮件附件向被答辩人同步送达。答辩人于2019年9月23日按期进行现场开标,深圳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月9月23日09时08分向答辩人发送电子邮件,通知答辩人退出该项目的开评标环节。答辩人评标小组成员在审核被答辩人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的过程中发现第九章近三个年度的财务报告中2016年审计报告的审计对象为深圳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过答辩人评标小组成员与被答辩人工作人员现场沟通,被答辩人工作人员现场确认标书混装行为,并书面确认配合答辩人进行调整。答辩人评标小组根据投标文件及评标现场过程认为被答辩人与深圳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标书混装行为与串标行为;经答辩人评标小组现场投标决定被答辩人不再将继续参与本项目后续开评标工作,被答辩人予以配合并现场退出。开标结束后,答辩人评标小组成员共同签署了《会议记录》及《开标记录表》;被答辩人另于2019年10月9日以电子邮件向答辩人发送了《澄清函》,书面确认存在标书混装行为。首先,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送招标文件,被答辩人响应向答辩人发送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作为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作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的要约,为双方的书面真实意思表示;被答辩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标书混装行为,违反了招标文件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故答辩人有权依据招标文件第12.6款、第22.2没收被答辩人的投标保证金。其次,被答辩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标书混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标情形,故答辩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扣除相应投标保证金作为罚款;故答辩人有权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扣除全部投标保证金。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串标行为违反了招标文件约定及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故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延迟支付租赁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三、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本案作为承担全部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综上所述,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判令,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告于2019年9月3日就西安基地数据中心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载明: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和开标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9点前,递交方式为现场递交;2.投标人需提供100000元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3.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二、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告支付100000元保证金。原告向被告递交的标书所列财务报告为案外人深圳市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原告主张其与深圳市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亦属于供货关系,因其员工工作失误导致材料混装。被告主张该次招标已向深圳市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邀标,原告的行为属于标书混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关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被告据此未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被告于2019年9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深圳市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邀标,载明2019年9月18日前交纳投标保证金。深圳市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向被告递交标书及交纳投标保证金。涉案招投标于2019年9月23日开标。
本院认为,本案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深圳市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交纳投标保证金,亦未向被告递交标书,被告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深圳市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参与了涉案招投标,即深圳市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属于投标人,原告的标书虽然混有深圳市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但是该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因此,被告以原告串标为由不退换投标保证金,于法无据,本院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并自2019年10月23日起计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宝能汽车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晓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肖嘉韵
书记员黄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