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1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7EF65。
法定代表人:孙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文,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深圳软件园8栋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61918。
法定代表人: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兵,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山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5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脉山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脉山公司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脉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宝能公司向脉山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2.宝能公司向脉山公司支付迟延支付保证金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开标后20个工作日即2019年10月23日起暂计至2020年2月26日止约1522.5元);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宝能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宝能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脉山公司支付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宝能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宝能公司是否有权没收涉案投标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脉山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宝能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在脉山公司未中标的情况下,宝能公司应当对其有权没收该保证金负有举证责任。首先,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并无证据证明深圳市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宝能公司递交标书,即深圳市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非涉案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脉山公司的标书中虽然混有深圳市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但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事实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中规定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其次,涉案招标文件第12.6条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单方撤回其投标书或单方提高其原报价。(2)中标后未按招标书规定或招标方指明的时间内签订合同。(3)投标人违反投标须知第22条。(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或偏离,中标后,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或偏离或要求修改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所附合同条款”,宝能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脉山公司存在上述依约应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综上,在缺乏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宝能公司没收涉案投标保证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审判令宝能公司向脉山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2330.45元,由上诉人宝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欢 飞
审判员 杨   莹
审判员 朱 作 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