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农盛投资管理中心、某某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财保578号
申请人:北京德农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6866544Y。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惠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尉立东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喆,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宁,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深圳软件园****用代码:914403002793161918。
法定代表人:汪涛。
申请人北京德农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申请人***、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德农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德农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ASHZ001ZXXXXXXXXXXXX《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北京德农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17000000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德农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梁艳芳
审判员  刘 湘
审判员  叶美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