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民初72373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深圳软件园8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及被告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工资2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2月8日延时加班工资218.7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的提成700元;4.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21年4月、2022年3月的公积金及2022年4月、2022年5月社会保险、公积金;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的保密费36,000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9,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面试入职被告处,被告发送的入职通知书载明:招聘专员岗位,8小时,5***、入职办理5险1金;薪资:试用期:7,300元,转正:8,000元。2022年4月19日原告办理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报到上班。2021年6月21日原告通过被告公司的工作考核,转正后工资8,000元。原告在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2022年3月9日原告向某直接领导及被告公司然报备小区疫情需封控,要配合小区核酸,出了结果才可以出社区,需要居家办公。2022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部门相关人员报备了小区疫情封控持续到2022年3月21日。2022年3月13日,被告违法辞退疫情期间隔离的原告,同时,被告还拖欠原告工资。此外,基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保密协议,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保密费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关于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合同于2022年3月13日解除,被告已经支付原告2022年3月工资1,364.01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4月及2022年5月工资缺乏依据。关于诉讼请求2,被告已经支付原告2022年2月8日延时加班工资194元,被告同意支付原告2022年2月8日剩余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关于诉讼请求3,被告已经支付原告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提成400元,被告同意支付原告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剩余的提成差额300元。关于诉讼请求4,被告已经为原告补缴2021年4月社保、公积金及2022年3月社保、公司承担部分的公积金,对其余部分被告不认可。关于诉讼请求5,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仲裁时并未主***费,原告该请求超出仲裁范围。关于诉讼请求6,被告不同意支付,被告认为仲裁裁决正确。另,被告已经于2022年8月19日履行了仲裁裁决共计19,870.52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如下: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于次日签订了期限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原告的工作岗位为招聘专员。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共计7,850元、通讯补贴150元及提成(如有)构成,被告于某8个工作日发放上月工资。被告每月对原告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系数发放绩效工资。2022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辞退通知书》,告知因原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于该日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2022年3月23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2.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800元;3.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提成400元;4.支付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69,000元;5.支付2022年2月8日延时加班工资194元。***,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13日工资差额3,276.52元;3.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提成400元;4.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2月8日延时加班工资194元;对原告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1.被告已为原告缴纳2022年3月社会保险,其中原告个人承担部分为627.40元,被告已实发原告2022年3月工资1,364.02元。 2.仲裁裁决被告应某1原告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13日工资差额3,276.52元,其中包括原告2022年2月工资差额2,355元、2022年3月工资差额921.52元。 3.被告已经履行了仲裁裁决。 4.2021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其中第十条约定: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的管理人员(不含工程服务相关人员)离开本公司(辞职、辞退、除名)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在与本公司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系于2022年3月13日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故被告应某2支付原告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3日期间工资。根据原告的工资标准,经核算,扣除被告已经发放、已经履行仲裁裁决的数额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被告还应某1原告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397.40元。因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2年3月13日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3月14日至5月31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2月8日延时加班工资218.75元的诉讼请求,现被告同意支付仲裁裁决之外的差额,故扣除仲裁裁决已履行的数额,被告应某1原告2022年2月8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24.75元。 关于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提成7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同意支付仲裁裁决之外的差额,故扣除仲裁裁决已履行的金额,被告应某1原告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提成差额3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缴2021年4月、2022年3月的公积金及2022年4月、2022年5月社会保险、公积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的保密费36,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未经过仲裁前置,故本院对此亦不予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签订了《保密协议》,然根据该协议第十条约定的内容来看,竞业限制义务的对象为被告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的管理人员,原告的工作岗位为招聘专员,并不属于该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被告并未要求原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9,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因仲裁裁决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故本院对相应裁决不再予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397.40元; 二、被告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2年2月8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24.75元; 三、被告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提成差额3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处理除外)。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