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森和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执384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桂田村花园路*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
委托代理人:黄小娟,系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森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首层、二层,机构代码:687653488。
法定代表人:刘思危。
广州市华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森和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6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广州市森和投资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华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3984.72元、广州市森和投资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华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迟延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863984.7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3年11月12日起计至广州市森和投资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原注册地经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7)粤0106执38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昌 森
执行员 张  斌
执行员 欧阳浩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德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