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湘0181执4457号
***、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8月23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1、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返还坐落在浏阳平方米(含一台16吨衍车)、车间540平方米、附房382平方米、厂区内水泥场地3000平方米等租赁物[详见《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协议1)对应租赁物]。
2、向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支付案款958323.34元及后期租金、物业费、后期违约金。
3、向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及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付款账号:80×××57
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付款账号:80×××56
付款备注:(2021)湘0181执4457号
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承办法官:罗正龙
联系电话:188××××9610
本院地址:浏阳市环府路1号
邮编:410300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