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2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友,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原审被告: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杨贞柿,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10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一审法院向上诉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要求其按通知期间预交诉讼费用,逾期则按撤回上诉处理。但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并得到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红兰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何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