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高隆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执3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余军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高隆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西C1号区。
法定代表人:黄玉贤。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高隆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802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802民终2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确定:清远市高隆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2184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以14218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至还清款项时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清远市高隆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西1号区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地下建筑物【国有土地证号:清市府国有(2001)字第0××0号、清市府国有(2001)字第00271号、清市府国有(2001)字第00272号】,上述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2021)粤1802执恢358号案首查封并启动处置程序,本案轮候查封,待上述财产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由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因此本案参与分配。除此外,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2执38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振东
审判员  黄金荣
审判员  何 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靖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