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8民终3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红镇兴邦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渝辉,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余军辉,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怀,系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立即向被上诉人交付案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上诉人进行竣工验收;二、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因其违约而导致上诉人额外产生的监理费损失(监理费附加工作报酬)39041.43元(暂计至2020年1月18日,实际计至被上诉人协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之日止);三、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四、改判被上诉人协助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的退款手续,将“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中的89万元款项退还上诉人;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及配合进行竣工验收是根厚公司作为施工总包单位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虽然***公司是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协助进行竣工验收是根厚公司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根厚公司应当协助并配合***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将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按规定及相关要求交付***公司。二、原审判决认定根厚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公司有证据证明在工程竣工后,根厚公司一直迟延交付相关竣工验收材料。***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一直主动要求根厚公司提供竣工验收材料。事实上,在工程竣工后,根厚公司才以建筑工程物料价格上涨为由临时增加工程价格,并以拖延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方式要求***公司增加工程款。直至***公司向英德市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根厚公司才陆续配合在大部分的分项竣工资料签名、盖章并交付至***公司。但截止至上诉之日,在分项竣工验收中,根厚公司仍有“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书”,及“安全评定书”两份文件未交付。另,在分项验收通过后,仍要进行主体验收工作。根厚公司有义务继续协助***公司在主体验收中提供相关资料,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及盖章。根厚公司未配合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其行为已违反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并明显构成违约。三、根厚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向***公司支付监理费损失及违约金。因根厚公司逾期不协助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不配合***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公司额外向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附加工作报酬。另,按照合同约定,根厚公司若违反合同约定则应向***公司支付不少于5万元的违约金并需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根厚公司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而导致***公司额外所产生的监理费损失及违约金。四、根厚公司应当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的退款手续。原审法院认定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退回条件没有成就,但没有认定该退回条件未成就的原因是在于根厚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根厚公司有义务结清其拖欠的工人工资。该保证金是***公司代根厚公司垫付的,根厚公司应当积极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的退款手续并将“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中的款项退还给***公司。
根厚公司答辩称:第一、自工程完工并于2019年4月30日移交给***公司使用后,根厚公司一直主动配合***公司的验收工作,***公司一直不予配合,并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公司与根厚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在英德市英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司口头承诺在2019年9月份前完善全部由***公司负责的验收资料但由于***公司的工作不力,一直拖到2019年12月31日才告知可以进行下一部的验收工作,根厚公司积极配合,并于2020年1月17日代***公司拿验收资料去番禺给监理公司签字、盖章。自原审判决后,根厚公司已按***公司的资料清单(属根厚公司施工范围内的)在2020年7月24日将资料提交给***公司给监理单位签名、盖章,***公司至今还未处理完成交给***公司。到目前为止,本工程仍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至使工程没法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原因有以下三个。1、本项目整个厂区内排水管网工程,由于***公司原因已经对原审核设计图纸进行了重大修改,根厚公司当时虽然按***公司要求进行施工,但***公司至今为止仍然未能取得设计单位签名,盖章的变更后的设计图纸,更没有送审图中心审核备案,造成根厚公司没法整理资料,进行竣工验收。虽然***公司取得了规划验收证书,但是,***公司是用原审核设计图纸进行的,与施工现状不符,本身就存在相当大的问题。2、关于门卫室,根厚公司只负责了基础部分的施工,上部主体结构原设计图纸是钢筋混凝土构架结构,实际上***公司私自修改变更为钢结构,但***公司至今仍未有取得经设计单位签名、盖章的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并且该部份工程不是由根厚公司施工的,没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造成根厚公司没法进行资料整理,进行下一步的竣工验收工作。3、所有的车间跟仓库的屋面彩钢瓦面是由***公司私自分包出去的,至今为止根厚公司仍未收到该分包单位提供的施工资料及该分包单位在英德建筑协会的备案资料,造成根厚公司没法进行竣工验收的资料整理,进行下一步的竣工验收工作。综上所述,根厚公司认为,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根厚公司没法进行竣工验收的资料整理,协助***公司进行下一步竣工验收的工作。
第二、根据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应由***公司方组织进行的,根厚公司只负责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竣工验收时间,而且从2020年2月至7月5日前,根厚公司没有收到***公司任何要求根厚公司进行竣工验收配合的通知。根厚公司认为***公司的诉讼请求1不成立。相反,根厚公司于2020年3月7日和4月2日两次以工作联系函的形式要求***公司履行合同,至今末收到***公司任何回复。同时,自原审判决后,根厚公司按***公司的资料清单已经在2020年7月24日把资料提交给***公司给监理单位签名、盖章,***公司至今还未回复根厚公司。根厚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再次以工作联系函的形式要求***公司尽快完善、解决目前竣工验收存在的问题,***公司并没给出明确的答复。根厚公司认为***公司的原诉讼请求4不成立。
第三、***公司与根厚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在英德市英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根厚公司与各施工班组约定,根厚公司支付89万元后所欠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付清,并在***公司大门口公示七天,根厚公司配合***公司提取工人保证金890000元,根厚公司只负责在***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的提取工人保证金的申请表上盖章,至今末收到***公司的任何资料。是***公司失职,根厚公司末违约。由于***公司竣工验收的前期工作迟迟不能完善造成无法进行竣工验收,无法给施工班组一个明确的时间,造成工人再次上访,造成目前无法提供“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书”。根厚公司认为***公司的原诉讼请求3不成立。
第四、至于***公司提出的“安全评价书”问题,是在网上申请的,在2020年7月24日把资料提交给***公司给监理单位签名、盖章,***公司至今还未回复给根厚公司,造成根厚公司无法上传完整的资料,无法申请,这是***公司的责任,与根厚公司无关。
综上所述,根厚公司一直以来都在履行合同,而***公司从合同签订开始就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是2018年1月22日,***公司不仅未能按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且末能按时移交施工现场,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8日,***公司已严重违约,按合同约定,***公司应承担由于违约给根厚公司造成的损失。请求判令***公司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根厚公司由于***公司违约、私自分包项目、随意变更图纸造成验收缓慢给根厚公司造成的损失约2740000元。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根厚公司立即向***公司移交依据法律规定根厚公司应移交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组织***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手续;2、判令根厚公司向***公司支付监理费附加工作报酬390741.43元(暂计至2020年1月18日,实际计算到根厚公司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之日止);3、判令根厚公司协助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的退款手续,将“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中的890000元款项退款给***公司;4、判令根厚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5万元;5、判令根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1月20日,***公司和根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根厚公司承建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涂料和1500吨热固性粉末涂料厂区土建(一期)工程及厂区室外配套(一期)工程,合同价款为1500万元。***公司按完成工程量进度支付工程款,根厚公司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给***公司,等等条款。
2018年6月6日,***公司、根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英德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公司向保证金专户存入89万元作为***公司向根厚公司划拨工程款中部分资金,仅限于支付根厚公司工人被拖欠的工资。2018年6月13日,英德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作出英人社监保字[2018]70号《建设工程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2018年8月,***公司与案外人佛山市吉盈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明确有关监理职责、报酬等条款。
2019年4月30日,根厚公司完工退场并将涉案工程交付***公司使用。后因未付的工人工资问题,于2019年8月20日在英德市英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一、根厚公司委托***公司支付工人工资89万元,其中钢结构管理费14万元、工人工资75万元;二、根厚公司全力配合***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并保证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75万元;三、根厚公司必须将上述89万元作为工人工资支付给工人,并由***公司、根厚公司签名确认公示后,根厚公司在十天内配合***公司提取工人保证金89万元;四、根厚公司必须提供未支付工人工资的具体资料;五、根厚公司签名确认***公司土建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除质保金75万元外),后续发生工人工资纠纷与***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根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关于竣工验收资料移交与组织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的责任主体问题。
本案中,***公司请求根厚公司立即向***公司移交依据法律规定根厚公司应移交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组织***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手续。对于***公司的该项请求,可分二种情况阐述。
关于向***公司移交依据法律规定由根厚公司应移交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问题。
根厚公司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公司移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是根厚公司的合同义务,但由于***公司没有提出具体明确需要移交竣工验收资料清单,原审法院不能针对***公司请求需要移交的清单是否属于根厚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公司的该部分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关于请求根厚公司组织***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手续问题。
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7条约定:“发包人(***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第3.1.(9)条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以及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第2条,均明确约定涉案工程组织验收方是***公司(发包人),根厚公司只是协助、配合义务。因此,***公司的该部分请求,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二、关于监理费附加工作报酬390741.43元支付问题。
***公司与监理单位签订《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根厚公司没有参与,据合同的相对性,监理合同仅对***公司及监理单位产生约束力。现***公司以根厚公司逾期不配合***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造成***公司向工程的监理单位额外支付监理费附加工作报酬,请求根厚公司赔偿该部分的经济损失。对于***公司的该项请求,按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第2条“根厚公司全力配合***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并保证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75万元”的约定,***公司现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根厚公司不配合、协助工程验收,造成工程逾期至今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判断是根厚公司不配合、协助验收造成的。因此,***公司多付的监理附加工作报酬390741.43元,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是根厚公司不配合、协助验收工程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根厚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故此,***公司的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三、关于协助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89万元退款手续问题。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筑领域拖欠工人工资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根厚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英德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共同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各方的职责。本案中,***公司按约定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89万元,作为***公司向根厚公司划拨工程款中部门资金,由银行对该资金设置“只收不付”进行监管。另外还约定,根厚公司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并符合划拨、提取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内资金条件时,英德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应出具《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和《工人工资发放表》,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划拨、提取相应资金用于支付工资。严格审查***公司提出的保证金退款、销户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上加具意见。根厚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公司提出申请并经英德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同意,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辖属营业网点办理工资保证及专户注销手续之日起失效。等等条款。
本案中,***公司、根厚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第3条约定根厚公司配合***公司退回保证金,但由于有工人向英德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投诉根厚公司拖欠工资,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89万元英德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不批准退回。对于***公司请求退回“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89万元,不符合《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有关约定,退回条件没有成就,英德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不批准退回,符合约定行使职责。因此,***公司的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四、关于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问题。
本案中,根厚公司是否违约,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第2条约定,根厚公司是配合、协助***公司组织验收工程,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根厚公司不予配合、协助。因此,原审法院不予认定根厚公司有违约情况,***公司的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驳回。判决:驳回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88.33元,由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根厚公司提交《工作联系函》、《回函》作为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公司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
***公司的上诉请求主要包括要求根厚公司移交验收资料、协助办理工资保证金退款手续以及赔偿违约金、监理费损失等四项,本院对此作如下认定: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根厚公司确实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向发包人***公司移交验收资料及协助***公司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但根据根厚公司在二审提交的《工程联系函》、《回函》及双方的陈述可以看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厂区内排水管网工程及其他部分工程进行了设计变更,根厚公司也根据变更后的设计对工程进行了施工。但***公司并未将变更后的设计图纸提供给根厚公司,导致根厚公司无法根据实际的施工情况制作验收资料,从而影响了根厚公司向***公司移交验收资料及协助办理验收手续的进程。鉴于设计图纸是制作验收资料的前提条件,在***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的情况下,其起诉要求根厚公司移交验收资料,本院不予支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监理费损失均是建立在根厚公司逾期提交验收资料的基础上,鉴于前述理由,本院对其该两项请求均不予支持。至于***公司要求根厚公司协助办理工资保证金退款手续一节,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工资保证金无法退回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根厚公司尚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根本不符合工资保证金退回的基本条件,不能通过诉讼的形式改变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的基本原则,故本院对***公司的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如***公司确有证据证实是由于根厚公司的责任导致保证金不能及时退回并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据实要求根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6.66元,由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永坚
审判员 肖惠文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