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执异31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蒲天区。
异议人(案外人):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县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大和镇府前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余军辉。
申请执行人:广东英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州大道64号。
法定代表人:黄日明。
被执行人:英德市金诚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教育路北6号金华大厦AC幢409号。
法定代表人:杨一萍。
被执行人: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大站镇浈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爱玉。
被执行人:杨一萍,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黄爱玉,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刘志洪,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广东力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教育路北6号金华大厦AC幢4楼。
法定代表人:黄爱玉。
被执行人:黄明忠,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黄莉萍,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广东英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英德市金诚贸易有限公司、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一萍、黄爱玉、刘志洪、广东力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明忠、黄莉萍、***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和
审判员 杨伟雄
审判员 周新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邝楚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