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掌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邓文彬,职务:书记。
原审被告: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1。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掌村村民委员会、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6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属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撤回上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6民初6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永坚
审判员 肖惠文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