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掌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邓文彬,职务:书记。
原审被告: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1。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掌村村民委员会、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6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属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撤回上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6民初6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永坚
审判员  肖惠文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